个人配资炒股配资平台 部分宏达新材(002211)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索赔后已调解获赔
发布日期:2024-08-12 09:59 点击次数:66
宏达新材(维权)(002211)虚假陈述引发的投资者索赔案出现最新进展,7月20日,宏达新材发布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其中披露了投资者索赔案件的相关信息。
回顾本案,2023年11月16日晚西藏发展发布公告,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罗希先生于2023年11月1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立案。2024年6月7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4〕78号)。经查明,西藏发展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西藏发展2016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中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二、西藏发展2016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2018年中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三、西藏发展未及时披露重大对外借款及天易隆兴所持西藏发展10.65%股权被冻结事项。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认为,于2017年4月21日-2023年11月16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3年11月17日及之后是否卖出的受损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上述公告显示,公司累计收到49 份正式立案材料,其中已调解 21 起,累计金额128.03 万元,尚未结案 179.77 万元。另有部分案件在诉前调解阶段,金额为 688.52万元。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认为,上述公告信息对后续投资者索赔形成利好,后续发起索赔的投资者如果经过指定核算存在损失,将可能获赔概率较大,许峰律师代理的宏达新材虚假陈述引发的投资者索赔案已向上海金融法院提交立案,目前正在等待法院的审核安排,同步还在继续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许峰律师专栏)
此前2023年4月11日,宏达新材(002211)公告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宏达新材违法事实如下:
一、宏达新材未按照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
隋田力与上海鸿孜的法定代表人杨鑫约定,由上海鸿孜代隋田力持有上述宏达新材股权,隋田力为宏达新材的实际控制人。宏达新材未按照规定真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构成虚假记载。
二、宏达新材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利润
2019年度,宏达新材通过专网通信业务合计虚增收入24,654.98万元、成本21,683.1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971.88万元,占宏达新材当期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8.93%;2020年度,宏达新材通过专网通信业务合计虚增收入48,900.38万元,成本38,555.63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0,344.75万元,占宏达新材当期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146.09%(占更正后利润总额的151.08%)。
三、宏达新材2020年年报未计提商誉减值,虚增利润
宏达新材2020年年报未计提商誉减值,虚增利润7,580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07.05%(占更正后利润总额的110.70%)。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综合目前信息,根据法律规定,在2020年4月7日到2022年1月11日之间买入宏达新材股票,并且在2022年1月1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还可发起索赔,留给投资者的实际可索赔时效已不多,过期或将丧失获赔机会。(宏达新材维权入口)
(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许峰律师,2008年起律师执业,执业服务范围涉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领域索赔代理。十几年来已代理近两百只股票的投资者胜诉或调解获赔,同期还在代理诉讼时效内近三百只股票的索赔案件,部分也已有胜诉以及调解获赔先例。执业证号:13101200810965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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